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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AI“復活”已故的人,你接受嗎?(第164期)
      2024-04-09 21:07:06   
      2024-04-09 21:07:06    來源:寧夏新聞網

        近日,用AI技術“復活”已故親人火了。電商平臺有不少店鋪提供該項服務,價格在10元至數百元不等,只需提供一張照片和一段音頻,就能讓照片上已故的親人開口說話。不過業內人士提醒,AI“復活”親人服務為人們提供了情感慰藉的新途徑,但也要警惕背后可能存在的隱私泄露、侵權、詐騙等風險。

        寧夏浩晟律師事務所陳菲律師表示,AI技術“復活已故的人”雖無惡意詆毀、侮辱的情形,但是否受法律規制、屬于侵權行為呢?答案是肯定的。AI技術“復活已故的人”實際上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基礎上利用已故的人的照片、視頻、音頻等內容生成的,包含了已故的人的肖像和聲音。使用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編輯功能提供人工智能合成服務時,應當取得被編輯者的同意。如果未經死者親屬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將死者的肖像、聲音用于商業用途的,侵害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同時也侵害了死者親屬的情感及權益,死者親屬有權依法請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對于已過世真實人物肖像、聲音的使用,如果在使用前能先與其配偶、子女等近親屬溝通協商,簽署相關的確認文件,確認其近親屬同意使用,并將擬使用肖像的方式、范圍及時間約定明確,會降低侵權風險。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人格利益保護】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及肖像】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肖像權的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姓名、聲音等的許可使用參照肖像許可使用】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加強訓練數據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訓練數據安全;訓練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并取得其單獨同意。

        作為新技術

        我們希望AI在更多的新場景、新應用上

        滿足越來越多人的情感需求

        豐富和服務于生活

        一些人用AI技術“復活”逝者

        表達對親友的思念之情

        這樣的做法可以理解

        但這一行為的前提

        是遵守法律法規

        不能突破道德倫理的邊界

        特別是要尊重逝者家屬的想法

        考慮他們的感受

        絕不能讓“復活”行為給他們

        造成心理沖擊和二次傷害

        要把是否“復活”的選擇權交給他們

        這既是對逝者家人的尊重、保護與關照

        也是對逝者最好的追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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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瑩
      【責任編輯】:王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