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記者從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獲悉,該廳近日制定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區市、縣(區)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規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申報、入庫、立項審批、實施、驗收和后期管護等環節流程,強化項目全流程管理。
“各級財政資金出資開展的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工程治理、監測預警、調查評價、能力建設、科研攻關等項目,均納入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地質勘查管理處負責人李浩源介紹,根據最新政策要求,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除負責組織自治區級入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的審查和向中央項目庫申報外,還主要負責自治區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立項和做好全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統計,以及加強全區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地級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則主要負責本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儲備以及組織項目申報。
李浩源說,除險情特別緊迫的突發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外,所有項目均納入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庫,實行入庫動態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安排專項資金。對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的已入庫項目,項目屬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要將調整理由和調整情況以正式文件上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同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將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各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對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和資金運行狀況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并對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的全過程及其效果實施全方位績效跟蹤管理。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則需要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各市、縣(區)自然資源局自評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核查,核查結果與下年度資金安排掛鉤。
另外,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涉及地質災害防治的項目均為獨立項目,任何單位不得將單體治理項目人為分割成多個項目,也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項目完成后,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施情況、工程量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工期以及工程運行維護措施等內容進行驗收。治理項目驗收通過后,有受益單位的,由受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沒有受益單位的則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機構、施工企業、監理機構等違反有關規定,將依法追究責任。(記者 張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