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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寧夏男子婚內贈異性大額財物 妻子起訴追回
      2023-11-27 19:06:24   
      2023-11-27 19:06:24    來源:寧夏新聞網

      【第157期】

      現實中許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

        婚內贈送異性大額財物,

        原配是否可以追回?

      11月22日,

        石嘴山市惠農區法院發布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

        張元珮(化名)與丈夫劉異新于2008年辦理結婚登記,后生育女兒小劉,由于劉異新多年來一直在外做生意,張元珮便在本地上班照顧家庭,婚姻一直較為穩定。后劉異新在外結識了異性王美麗,并在與王美麗交往的兩年多內,贈與王美麗價值30萬元的奢侈品,還給王美麗轉賬25萬元。近日,張元珮得知后,訴至惠農區人民法院要求王美麗返還劉異新所贈財物,王美麗認為奢侈品及轉賬均是劉異新贈與的,遂不予返還。

        庭審中,法官仔細剖析案情,結合原告張元珮提供的證據以及劉異新和王美麗的聊天記錄等具體情況,最終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一審判決被告王美麗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張元珮及劉異新婚內財產55萬元。

        律師說法

        寧夏浩晟律師事務所陳菲律師表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除有特別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本案中,劉先生未取得妻子張女士的同意,擅自將數額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王女士,且事后亦未得到妻子張女士的追認,損害了張女士的財產權益,劉先生的處分行為無效。且劉先生與王女士屬于婚外不正當關系,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劉先生贈與王女士財物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返還。

        另外,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原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張女士要求王女士返還全部款項,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寧夏新聞網記者 王瑩/整理)

      【編輯】:王瑩
      【責任編輯】:鄒煒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