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8日18時16分許,張某駕駛三輪電動車沿大武口區前進路行由北向南駛至前進路與黃河街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前進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馬某駕駛寧A號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當事人馬某無責任。(大武口交警大隊 李淑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