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4時25分許,馬某駕駛電動車,沿銀川市興慶區長城東路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利民街交叉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規定通過路口時,遇徐某駕駛寧E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利民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發生碰撞,碰撞后由于慣性,又與停放在路邊的寧A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馬某受傷,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監控畫面顯示,凌晨4時25分許,外賣員馬某為趕時間送餐,沿長城東路機動車道由東向西一路疾馳,逆向行駛至利民街交叉路口,在路口信號燈為紅燈的情況下,未減速慢行,反而抱著僥幸心理加速闖紅燈通過路口。剛行至一半,遇徐某某駕車沿路口由南向北綠燈行駛至此,面對突然竄出的馬某,徐某猛打方向并猛踩剎車避讓未果,還是狠狠地撞上了馬某駕駛的電動車。馬某未佩戴安全頭盔,被撞后騰空翻起頭部著地,身體在地面滑行數米后,撞到路邊車輛才停了下來。
當事人馬某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負事故全部責任。(興慶區交警一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