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1時51分許,景某持“D”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寧DM××××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固原市原州區泰合路與六盤山路交叉口(泰合A區南門口)路段處時,因涉嫌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在此路檢路查的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區交警三大隊民警查獲,現場對景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70mg/100ml。
經調查,2023年11月15日,駕駛員景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區交警三大隊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此次屬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
景某實施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給予景某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千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固原交警三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