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貸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非法金融放貸公司往往沒有放貸資質,無持牌信息,其放貸無風控,無抵押,無擔保,隱藏在低息表象下的是高額的綜合年化利率,其常見形式有“現金貸”“套路貸”等。
非法放貸主要表現形式
1.年利率(含各種變相利息及費用)超過36%的民間借貸活動;
2.具有無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等特征的“現金貸”活動;
3.采取虛假宣傳、降低貸款門檻、隱瞞實際資費標準等不合規手段誘導學生過度消費或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的“校園貸”活動;
4.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務的“套路貸”詐騙活動;
5.利用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的;
6.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
7.利用黑惡勢力開展或協助開展放貸業務的;
8.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的;
9.其他非法放貸行為。
非法放貸有哪些危害
1.非法放貸破壞金融市場正常秩序,損害經濟金融發展良好生態;
2.暴力催收問題滋生違法犯罪行為,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3.非法放貸導致借款人債臺高筑,在無法及時還清債務情況下,導致個人悲劇發生;
4.影響個人價值觀形成及正確理財意識的培養。
非法放貸的法律后果
對于非法放貸的論罪定罰,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指出,非法經營罪是指有下列行為的犯罪:(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