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食品安全民事糾紛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解釋》中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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